公告發還本署105年度保管28號、106年度保管41號、106年度保管64號、101年度保管129號等扣押物4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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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475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發還扣押物明細,詳如公告清冊。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得檢具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提出聲請;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章後再至贓物庫領取(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應歸屬國庫。
四、本署地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309號。
五、承辦單位:本署贜物庫(電話:06-9211699轉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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