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緝非法漁撈 本署大有斬獲 呼籲漁民朋友以合法方式捕魚 共同維護美麗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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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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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漁業法第60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規定,以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使用電器等方式採補水產動植物,均是違法之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且使用非法方式捕魚,可能加速海洋資源枯竭,下一代將無新鮮漁獲可以食用,且漁業與觀光係維繫澎湖之兩大命脈,本署已將取締非法漁撈列為本署之重點查緝項目,呼籲漁民朋友務必使用合法之方式採捕魚類,共同保護澎湖美麗的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