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遺產,子不需還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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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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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民法於九十八年修正,修正前,如未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繼承人自繼承時起,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有財產時,固然可以繼承財產,但有債務時,繼承人也要繼承債務,要負清償的責任。
二、九十八年修正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固亦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不再概括繼承,也不再父債子還了。
三、但本件三兄姊的問題在於父親死亡時,不知父親有幫小弟、小妹作連帶保證的連帶保證債務,認為父親既然沒有遺產,也沒有債務,也因此沒有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債權權銀行聲請查封三兄姊的不動產。
四、不過,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第三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三兄姊便可以債權銀行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主張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未來法院若判決可限定繼承,便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