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搜索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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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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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且執行搜索,應以搜索票示在場之人。所以,如民眾遭受搜索時,應請執行搜索之人員提示搜索票。但自行同意搜索時,執行搜索人員雖無搜索票,亦得搜索。
二、又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因此,被搜索人得於被搜索時在場,既然在場,自應注視搜索情形,而執行搜索人員自不得於有人在場情況下,不令被搜索人在場,否則,就容易發生於本報導相同難以扯清之情形。
三、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執行搜索。但經住居人或看守人或可為代表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搜索婦女之身體,原則上應由婦女執行。但不能以婦女行之時,不在此限。
五、本案據報導執行搜索之員警沒搜到東西(應指犯罪之證據,如毒品),卻叫王姓少年回警局協助調查,已屬可議;還向他要了家裡的鑰匙,在沒有王姓少年在場情況下自行搜索,自與刑事訴訟法有關搜索之規定不合,而有瑕疪。竟又發生被搜索人櫥櫃裡價值100多萬元的伯爵鑽表不見了,更難以解釋,而必須接受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