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是否一定會被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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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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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指紋是人類手指末端由皮膚凹凸形成的紋路,手指接觸物品時,可在物品上留下指紋,成為犯罪偵辦利器之一,自1880年後,即有學者研究成為偵辦犯罪、追查嫌犯的重要工具。
二、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換句話說,法院要認定被告確實有犯罪,必須有證據證明。而一個人的指紋出現在犯罪現場,只能證明這些人曾出現在該處,卻不能指證指紋之所有人「曾經犯罪」,因此,必須找到更多相關證據,否則嫌犯最後還是會被判處無罪。
三、根據同日的報導另一件發生在去年4月間的竊盜案件,被告林姓男子也因指紋出現在1部贓車內,被檢方起訴。法官審理後發現,林某的指紋只出現在副駕駛座車窗玻璃上,且林某也辯稱,是友人開車載他而留下的,法官認為指紋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某偷車,判處林某無罪。
四、現行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也就是說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對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縱使以犯罪現場有被告之指紋,仍要再舉出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該指紋與犯罪有關,法院才會判處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