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拍片被輾斃,火車司機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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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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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鐵路法規定行人、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通行。換言之,行人是不可以擅自通行於鐵路路線、橋樑及隧道,違反者,還可依鐵路法規定處以罰鍰。
二、雖然鐵路法規定行人是不可以擅自通行於鐵路路線、橋樑及隧道,但鐵路法亦規定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因此,火車司機對於本案攝影助理之被輾斃,仍應證明其無過失,簡單的話就是要證明他當時是否有盡到注意的義務,如果已盡到注意的義務,但發現隧道內有人而煞車,但仍不免於碰撞該攝影助理時,依上開鐵路法之規定,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鐵路局仍應應酌給卹金,至於金額多少,是否遠低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則應視鐵路局過去之慣例或個案情形而定。
三、台灣鐵路管理局表示,若要進行隧道或平交道的拍攝,務必向鐵路管理局申請,一旦申請通過,會請當地的鐵路人員在旁戒護,確保人身安全,才不致於再發生被輾斃的慘案。


